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对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团体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进行奖励,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区提供真实的重大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区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企业)引进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区外投资商引荐到我区实现项目(企业)落户,切实履行了中介人职责并经《“首接首招”招商确认单》确认的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等(不含我区在编的行政事业干部)。 二、奖励标准 引荐人帮助我区新引入的企业,需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要求。重大产业项目在区内完成注册登记并缴纳税收的,引荐人可按照下列标准获得奖励。 (一)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奖励。对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在3000万元以上(含)的引荐人,按照单个项目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 重大产业项目需已纳入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并且固定资产投资额需经区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评估。 (二)外资、港澳台资招商奖励。重大产业项目中,属外资、港澳台资项目的,在符合前述奖励标准的条件下,对引荐人按照单个项目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三、奖励兑现流程 (一)奖励兑现职责。区招商局牵头负责招商奖励兑现工作,区经济发展局、行政审批局、财政金融局、效能办按职责分工协助配合。 (二)奖励申请时限。奖励的申请时限为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竣工之日起2年内。 (三)奖励申请材料。 1.引荐人为个人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引荐人为团体或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一个项目的引荐人为2个或2个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荐团队。引荐团队在申请奖励时,需提交引荐团队全部引荐人共同签名的委托书、团队全部引荐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具体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奖励的,需提交所引荐项目的开竣工证明、会计事务所审核出具的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外资、港澳台资招商奖励的,提交所引荐项目的开竣工证明、外资和港澳台资证明、会计事务所审核出具的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审核通过的《“首接首招”招商确认单》。 5.《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引荐奖励申请表》。 (四)奖励兑现程序。 1.申请。引荐人填写《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引荐奖励申请表》并准备相关奖励申请材料,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产业奖补窗口提出申请。 2.审核。区招商局负责审核《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引荐奖励申请表》、《“首接首招”招商确认单》、引荐项目(企业)的相关材料(含开竣工证明、龙头企业证明、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额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引荐人相关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收件及材料流转,并出具审批意见。 3.奖励金发放。区行政审批局依据审定后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引荐奖励申请表》一次性向引荐人拨付奖励资金,引荐人为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由引荐人自行前往税务局依法缴纳,并将缴税依据反馈行政审批局备案。引进项目奖励金可分阶段发放,即项目开工后兑现奖励金的40%,竣工后兑现奖励金的60%。 4.各项招商奖励按照就高和不重复奖励的原则进行奖励,单个项目(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引荐奖励。 四、本办法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商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岚综管综〔2016〕3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行前引入的项目(企业)仍参照岚综管综〔2016〕33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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