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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高校涉千万非法集资 数百农民工辛苦钱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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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 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年12月10日,福建地区经历一场小地震后,厦门的气温骤降至冬天的温度。地处厦门市翔安区的厦门演艺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厦门演艺学院),近2000名师生在正常安静地上课。

不过,当多件关于厦门演艺学院涉违规集资的《民事判决书》曝光后,厦门演艺学院再也无法安静了。

造成这种局面的主因是,2年前该校涉嫌非法集资建设销售学校用房,并与众多投资人签署《项目入股协议书》而被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翔安分局查处。

2019年7月、8月期间,厦门演艺学院委托律师向所有投资人发律师函,要求投资人办理清退手续。2020年5月13日,厦门演艺学院在厦门主流媒体上登报通知,通知投资人在2020年6月14日前办理清退手续。于是,近200个投资户陆续到厦门演艺学院讨说法。


其实,厦门演艺学院涉嫌非法集资案并非个例,几年前,省外西安就有多所民办院校深陷非法集资泥淖。“好在厦门演艺学院已有福建东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盘,不然如果资金链出现断裂,那关于非法集资的诸多问题便会全面爆发。”一位投资人说。

多位投资人称,厦门演艺学院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元,涉及投资人如果算上没开收款收据和没签协议的投资人,至少超过200户,官方至今未公布具体数字。据官方数据,截至2020年11月11日,厦门演艺学院现已清退171户投资人,尚有7户未清退,但这并不包括没开收款收据和没签协议的投资人。不过,当前,厦门演艺学院非法集资案尚未被有关部门依法立案。那么,如何破解厦门演艺学院当前集资困局,将直接影响投资人的利益,以及厦门未来民办教育的走向。

 事件源起:厦门演艺学院自我“演艺”民办院校集资路

“2000年起,厦门便兴起创办民办院校热潮,也从那时候开始,民办院校便纷纷成立合资公司。由于政策上原因,民办院校很难从银行贷到款,于是,创办民办院校所需的大量资金便向民间非法集资,这两年终究东窗事发。”一位从事民办教育人士表示。

据百度百科显示,厦门演艺职业学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学历文凭资质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2002年4月在厦门风景优美的鼓浪屿开始筹建,于2004年2月正式成立。2019年3月,学院正式落户于厦门市翔安区翔安东路1995号,占地200亩,总规划面积约16万平方米,目前第一期投入使用面积约7万平方米。2009年11月,学院整体搬迁到厦门市翔安区春波路7号(过渡校区)。

据厦门演艺学院一份内部资料显示,2011年5月27日,厦门金海帆演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帆公司)成立,股东为李贝(化名)、李康(化名)、张伟(化名)、吴斤(化名)、应剑(化名),其中,李贝(化名)、李康(化名)持有的金海帆公司49%股份系演艺学院原董事长黄艺(化名)及其儿子黄帆(化名,以下简称黄艺一家)所有,各方合作权益的分配为黄艺一家合计50%。2011年7月1日,演艺学院与金海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2012年3月29日,演艺学院以划拨方式取得厦门翔安区新店镇后村社区、浦边社区117700平方米的宗地。2013年7月1日,演艺学院与金海帆公司签订《代建协议书》,代建工程包括演艺学院新校区一期工程的七栋楼,建筑面积共计58412.56平方米。该协议书规定,金海帆公司可在2013年7月1日起至2048年6月30日运营管理招商演艺学院翔安校区后勤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3000平方米,总招商金额为1.3亿元左右。从那时起,金海帆公司以“代建”演艺学院为名进行大规模集资,与各投资人签订不同楼幢宿舍楼的《项目入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入股协议》),合作期所有房屋的经营收益均归投资人入股权益。而入股金的全部收入,则由演艺学院的三位财务人员前来收款,陈木莉(化名)开户行为工行厦门报业支行,刘雯方(化名)开户行为兴业银行西门文滨支行,朱辰新(化名)开户行为兴业银行厦门文滨支行。据官方统计,截至2016年,演艺学院累计已集资收款金额为5401万元,其中,属于演艺学院客户已收款约为1000万元。

《项目入股协议》显示,金海帆公司经厦门演艺学院委托,出资在演艺学院取得的划拨用地上建设厦门演艺职业学院翔安校区,金海帆公司承诺在代建项目的建设以及未来对后勤部分的劳动管理过程中,必须做到守法经营。若乙方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金海帆公司自行承担,与厦门演艺学院无关。

但是,金海帆公司在代建过程中,因代垫的建设资金无法到位,将厦门演艺学院翔安校区后勤部分用房以占有、使用、收益名义对外招股,与诸多投资者签订协议,以筹集建设资金。众多投资者投入20万元-60万元不等金额给金海帆公司,收益期限为35年。前后近200个投资者与金海帆公司签订了后勤部分用房的使用收益协议,即《项目入股协议》。

据知情人透露,厦门演艺学院原董事长黄艺让李贝(化名)、李康(化名)代持有金海帆公司的49%,但黄艺一家获得50%的合作权益,这样,黄艺一家以他人代持股形式控制金海帆公司的50%股权,实际上,黄艺一家即为金海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此可见,金海帆公司与厦门演艺学院存在必然关联。金海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厦门演艺学院显然逃脱不了干系,或涉嫌非法集资。

一位叶姓投资人说,“在2015年,几乎每个周末都会有几辆大巴车,将工作人员联系好的投资者拉到厦门演艺学院翔安新建校区参观,投资者听业务员讲投资回报前景后,很多人觉得项目不错,又碍于情面多少会投一些。有一些投资者还是亲戚带动亲戚来跟投。”

三方翻脸:厦门演艺学院将金海帆公司及投资人告上法院

2012年3月29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翔安分局作出一份编号为35021320120329H006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将坐落于厦门市翔安新店镇后村社区、浦边社区的117700平方米的宗地,划拨给演艺学院使用,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要求:该宗地用于厦门演艺学院科教用地,决定书项下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但事后,厦门演艺学院违法违规,授权金海帆公司代建等一切事宜,共同将政府划拨的用于科教用地包装成房屋占有、返租等形式诱导投资人投资。

2016年2月3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翔安分局向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政府作出一份《关于演艺学院涉嫌建设销售学校用房问题的函》,载明2015年12月21日,厦门国土翔安分局发现金海帆公司在厦门湖里万达广场设立门店“艺术青春里招商中心”,该公司将演艺学院翔安校区在建的教学楼、学生公寓作为商品住房对外进行推介、销售。至此,厦门演艺学院和金海帆公司涉嫌违规建设销售学校用房并与众多投资人签署《项目入股协议书》的事件东窗事发。

2016年2月12月,厦门演艺学院向金海帆公司发出一份整改函。2016年3月27日,厦门演艺学院向金海帆公司发出一份《关于解除<代建协议书>的通知》,解除厦门演艺学院与金海帆公司于2014年7月1日签订的《代建协议书》。

“这些行为,显然是厦门演艺学院为自己撇开并逃脱相关法律责任所准备的。”多位投资人表示。

据一位投资人透露,金海帆公司不服厦门演艺学院对其解除代建的做法,便拒绝履行向投资者退款。于是,厦门演艺学院原董事长黄艺便将厦门演艺学院所有资产做价1.05亿元,于2016年4月6日转让给福建东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集团)及蔡夭,蔡夭将科教用地全额转让款项打入黄艺指定的在兴业银行厦门文滨支行开设的个人账号为622909123489473****的卡,并随后将金海帆公司及其部分投资人告上法院。

据双方协议书显示,演艺学院价值1.05亿元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演艺学院合法取得的位于厦门市翔安区后村的面积为117728.048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161413.69平方米,容积率:1.54)的划拨教育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文件;演艺学院名下的相关教学设施、设备;演艺学院解除与金海帆公司的合作协议所产生的费用(不包括清理金海帆公司招商的客户退房或调房所产生的费用);演艺学院所拥有的其他全部有形及无形资产;演艺学院位于厦门市翔安区后村教育用地上附着的地上在建工程,包括演艺学院新校区一期工程(七栋楼,建筑面积共计58412.56平方米,含地下室),金海帆公司为投建上述在建工程已支付的工程款及其他相关勘探、设计、监理等费用;金海帆公司在投建上述在建工程过程中进行的对外招商(与客户签订项目《股份认购协议书》等),招商建筑面积不超过23000平方米,总招商金额为1.3亿元左右(该金额由东盛集团承接)等。


一份(2020)闽0206民初某号的《民事判决书》上显示,厦门演艺学院与金海帆公司签订《代建协议书》,该协议规定金海帆公司建成厦门演艺学院翔安校区后,全部房产归甲方所有,但可自从2013年7月1日起至2048年6月30日期间相应获得厦门演艺学院翔安校区后勤部分的营运管理权,并通过后勤营运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利润,期满后金海帆公司将后勤部分的营运管理权交还给厦门演艺学院。

另外,法院查明,2015年10月12日,金海帆公司与陈先生分别签订一份《“艺术青春里”第2-5号楼项目入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该《项目入股协议书》约定:“艺术青春里”项目为厦门演艺学院的后勤社会化项目,金海帆公司获得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权,陈先生自愿投资金额为40多万元参与金海帆公司“艺术青春里”第2-5号楼项目的建设与经营管理,入股项目的部分股权。陈先生不参与金海帆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

金海帆公司辩称,将涉案房产对外进行项目入股合作系以演艺学院为主导,以金海帆公司作为主体签订的,不存在金海帆公司擅自销售房产的事实。2011年7月1日,演艺学院指派黄艺、黄帆与张伟(化名)、吴斤(化名)、应剑(化名)签订《合作经营厦门金海帆演艺投资公司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设立金海帆公司,由演艺学院出地,金海帆出资,双方合作建房,项目建成后的经营管理由双方共同负责,演艺学院的原法人和实际控制人黄艺、黄帆也系金海帆的股东,也参与了金海帆公司的经营决策活动,这从当时的《会议纪要》文件上签字可以看出来,明确将部分房产对外销售并制定销售价格,销售房产的房款也是全部转给演艺学院的副院长刘雯芬(化名),她系演艺学院实际控制人黄帆的配偶,也就是说销售房产的房款全部由演艺学院占有。

金海帆公司还透露,演艺学院的实际控制人还在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期间掌管控制金海帆公司的公章,而有2份入股协议书均在此期间所盖的公章,这佐证了涉案项目的房产销售实际是以演艺学院为主导在确定,金海帆公司仅配合盖章,入股金额实际也是演艺学院收取的。也可以说,项目入股协议书实际是演艺学院自己与陈先生签订的。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均应由作为实际合作主体的演艺学院自造承担。

投资人陈先生表示,黄艺早已明知案涉的土地属于科教用地的情况下,仍然与吴斤等合作投资建设教学及后勤用房,并采用“参股共建”的不同方式对外发布宣传册进行销售。陈先生已按照《项目入股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股金支付了40多万元,说明已取得了“厦门演艺学院后勤”2-5号楼第某单元某层某房屋的使用和收益。如果与金海帆公司签订的《项目入股书》及《补充协议》无效,那么这就构成了演艺学院与金海帆公司共同串通合谋欺诈投资者的事实,其投资相关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实际上,“参股共建”等行为都是在演艺学院原董事长所控制之中。

最终,法院判决金海帆公司和陈先生于2015年10月12日签订的《“艺术青春里”第2-5号楼项目入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无效。

多位投资人表示,“厦门演艺学院不但明显涉嫌侵吞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也明显涉嫌非法集资,累计涉案金额将达到数千万元,作为投资人,我们还没有去报案,诡异的是,反而让厦门演艺学院率先告上法院。”

质疑:金海帆公司代建却变为非法集资?

曾在文化行业工作10多年的付女士投资之前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她认为法律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于是,她与演艺学院签《项目入股书》,先后总共投入近50万元。

还有位农民工陈先生投资了40多万元,到现在也还没拿回投资资金和投资回报,他这十几年的辛苦钱像是打了水漂一去不复返。

还有很多类似付女士和陈先生的投资者,从2015年起,将钱投给演艺学院,至今未见有任何收益。主要原因是演艺学院非法集资建设销售学校用房并与投资人签署《项目入股协议书》问题被相关主管部门发现后,很多投资人被迫清退,演艺学院只给投资人兑付投资总额的0.5%的极低利息。而且也没有从2015年至今的投资时间成本来核算。

令一位叶姓投资人气愤的是,在退房核对中,有一笔8万元投资款项被演艺学院经办人否认。据金海帆公司负责人吴斤的银行流水显示,2015年12月28日,叶姓投资人将8万元汇给吴斤,2015年12月30日,吴斤以多位投资人的购房款名义汇了40万元给演艺学院指定账户朱辰兴。从银行流水账户可以清晰看出,这40万元购房款应包含叶姓投资人的8万元投资款。

值得一提的是,有多户连《项目入股书》都没签、给了钱款也没有拿到收款收据的原划拨土地的若干村民,因厦门演艺学院没开收款收据而被拒退款。

厦门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介绍说,“由于民办院校资产权属不清晰,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界限模糊,因此非法与合法很难认定。演艺学院的资金流向不明,基本都是黄艺个人控制,如果集资款没有用到办学上,而是挪作他用,则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甚至涉嫌集资诈骗犯罪。”

“其实,厦门演艺学院涉嫌欺诈投资客入股一事暴露后,其原董事长黄艺紧急将演艺学院的100%股权以1.05亿元转让给福建东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令人不解的是,这笔转让款项全部打入黄艺指定的个人账号。”某律师表示,该行为明显属于严重的侵吞国有资产违法行为,应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追究黄艺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份落款为厦门演艺学院的《委托书》显示,演艺学院全权授予厦门演艺职业学院董事会董事长黄艺与金海帆演艺投资公司签约学院新校舍建设等一切事宜,签署日期为2011年7月4日,并盖有厦门演艺职业学院的公章。 

金海帆公司多名股东称,“投资文教产业是为教育做贡献,没想到现在自己成了非法集资的参与者。我们实在不服!”

演艺学院:

继续解决与剩下招商客户的清退问题

日前,演艺学院一叶姓教师称,自被相关部门问询后,演艺学院积极整顿,先后解除了与金海帆公司的合作协议,以及清退了171户的招商客户,剩下不到10户,演艺学院将继续以积极的态度,希望尽早与剩下的招商客户解决清退问题。

律师说法:

投资人签署《项目入股协议书》是种投资行为,应保障其合法权益

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称,从入股投资角度来看,案涉的《项目入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仅是以支付股金的形式,确定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改变以及房屋所有权的流转和买卖,且原告以及被告一自始至终均知悉案涉的土地属于科教用地仍然对外进行公开出售,《项目入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投资人享有的相关权利应当予以保障,所以《项目入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应当是有效的。

值得一提的是,演艺学院甚至还和部分投资人签订了返租协议,确定将案涉房屋租回给演艺学院进行教学使用,从而让投资人获得投资收益。经法院查明,黄艺即是演艺学院的实际控制人,也是金海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关健是,从演艺学院一份《授权书》看,演艺学院还授权黄艺处理演艺学院用地开发与合作的相关事宜,他所签的字即系履行代表演艺学院职务的行为,并非个人行为。

显然,演艺学院一开始就明知土地的性质为科教用地,仍然与金海帆公司进行合作,并认可金海帆与各位投资人签订《项目入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显然演艺学院是认可其法律效力的,被相关主管部门查处后,才主张该等协议无效,显然自相矛盾,也违反了诚实守信的民法基本原则。从双方所签订的《项目入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内容来看,并不涉及项目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流转及买卖的任何约定,而仅仅是取得了投资所获得的对等权利,而且案涉的房屋仍然可以用于科教事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仅是限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案涉的《项目入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并不违反该规定以及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应是一种投资行为。所以,也应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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