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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派出所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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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4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名举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派出所干警
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违规办案、蓄意制造冤案
迫害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举报人:林银春、林建平、林建成、林建芳、林建强、林建和
(六人全部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下郑村村民)
被举报人: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派出所    所长:陈志文
被举报人: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派出所    民警:戴元峰
举报事由:被举报人在处置举报人与他人纠纷过程中为达到偏袒对方、报复举报人的目的,利用职权通过捏造伪证、开假证明、故意违反程序办案等手段打击、迫害举报人,使举报人承受不应有的处罚、人为制造冤案,举报人经翻案后继续策划、实施挑衅、报复,危害一方不被追责!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月举报人与他人发生小纠纷,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在9月至12月期间,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只对举报人(6)人作出“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外罚款壹仟元”的处罚。举报人不服处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了行政诉讼,后经法院审理、调查最终认定举报人无过错,公安机关拘留的行政处罚违法。举报人虽通过法律维护了自身权益,但这期间举报人林建平已被实际拘留十三日,身心遭受的迫害已无法挽回。本来一起普普通通的纠纷案件,却因办案民警为了偏袒另一方当事人,滥用职权“整治”举报人,为了圆全证据、掩盖偏袒行径刻意捏造伪证、开假证、不按法定程序办案,人为的制造冤案,一项项铁证揭露了办案民警的阴险与邪恶,具体事实如下:
1、两审法院判决直指被举报人办案牵强、不严谨、蓄意为之:经莆田荔城区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审判,对秀屿区公安分局针对举报人作出的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撤销并确认违法。理由是“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被举报人在没有完整证据链、只听一方讲辩的情况下强行作出的行政处罚必然是经不起推敲的,证据不可能“足”,事实胜于雄辩,法院还原了事件的本质、揭露了真相!
2.        滥用职权,蓄意制造假笔录被举报人2017年2月3日、2017年8月14日对林建和所做的询笔录俱为捏造的,林建和本人一直声称从未做过笔录,笔录上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并要求做笔迹鉴定。笔录签名都不是本人所签,那笔录内容更是不可采信。
3、伪造现场、上演“取证”闹剧:传唤民警对林银春、林建强、林建平的传唤照片拍摄实际时间是2017年冬季,因为林银春家大门在2017年冬季修缮过,之前拍摄的照片不可能有修缮后大门的照片,且同村村民看到民警在大冬天脱下外套形同演戏般拍摄。办案不实事求是,硬生生的在证据下面倒签变更为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
4、波及无辜、强行要求开假证明经办民警为了对举报人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处罚,居然要求村委会出具举报人从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的一直不在家证明。办案人员之所以要采用公告送达,就是为了剥夺举报人陈述、早辩的权利,让举报人错过行政讼期限,让案件生米煮成熟饭,板上钉钉无处喊冤。
5、先拘留后制作处罚决定书、违反程序办案,严重违法举报人林建平在2017年12月26日被经办民警送去莆田拘留所拘留,然秀屿区公安局对林建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先拘留再制作拘留依据,这种程序倒置的办案方式,充分体现了经办民警滥用职权、肆意妄为无视法律法规,现举报人林建平的处罚决定书被撤销,本来一天都不用关,现在却被关押一整整13天,对名誉、人身、精神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经办民警就是始作俑者,应当担负法律责任。
一项项事实经两级法院的推敲、认定均已得到确认、核实。被举报人利用从业多年的经验通过        伪造事实来掩盖罪行,纯属知法犯法、执法犯法。作为保一方平安的“人民卫士”如此枉法、至今逍遥法外、不被追责、惩处,让人心寒!
事后为掩盖过错甘当保护伞,指使他人恶意堵塞材道,蓄意再次挑起争端。2019年初春节期间,派出所所长陈志文,民警戴元锋指使黄庆洪,让黄庆洪用条石堆积在林银春家门口的必经村道(笏石镇下郑村村道),本来可以轿车入的村道,现在宽度不够,只能行人通过。已严重影响下郑村村民的出行,(有现场照片为证)正是有派出所所长陈志文做黄庆洪后盾,才让黄庆洪胆大包天、嚣张跋扈,蓄意挑拨两家争端,引起纠纷,已便再次落入笏石派出所管理辖范围内,然后再次炮制冤假错案,来打击报复举报人。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种种恶行已昭然诺揭、真相大白。恳请领导彻查深究、追责严惩,肃清司法系统的害群之马,还法律公平与公正,还受害人一份公道!
此致
附:笏石镇下郑村村道被堵现场照片一份;
举报人:林银春
身份证号码:350321196006150313
电话:139012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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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7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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