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派出所干警 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违规办案、蓄意制造冤案 迫害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举报人:林银春、林建平、林建成、林建芳、林建强、林建和 (六人全部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下郑村村民) 被举报人: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派出所 所长:陈志文 被举报人: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派出所 民警:戴元峰 举报事由:被举报人在处置举报人与他人纠纷过程中为达到偏袒对方、报复举报人的目的,利用职权通过捏造伪证、开假证明、故意违反程序办案等手段打击、迫害举报人,使举报人承受不应有的处罚、人为制造冤案,举报人经翻案后继续策划、实施挑衅、报复,危害一方不被追责!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月举报人与他人发生小纠纷,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在9月至12月期间,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只对举报人(6)人作出“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外罚款壹仟元”的处罚。举报人不服处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了行政诉讼,后经法院审理、调查最终认定举报人无过错,公安机关拘留的行政处罚违法。举报人虽通过法律维护了自身权益,但这期间举报人林建平已被实际拘留十三日,身心遭受的迫害已无法挽回。本来一起普普通通的纠纷案件,却因办案民警为了偏袒另一方当事人,滥用职权“整治”举报人,为了圆全证据、掩盖偏袒行径刻意捏造伪证、开假证、不按法定程序办案,人为的制造冤案,一项项铁证揭露了办案民警的阴险与邪恶,具体事实如下: 1、两审法院判决直指被举报人办案牵强、不严谨、蓄意为之:经莆田荔城区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审判,对秀屿区公安分局针对举报人作出的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撤销并确认违法。理由是“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被举报人在没有完整证据链、只听一方讲辩的情况下强行作出的行政处罚必然是经不起推敲的,证据不可能“足”,事实胜于雄辩,法院还原了事件的本质、揭露了真相! 2. 滥用职权,蓄意制造假笔录:被举报人在2017年2月3日、2017年8月14日对林建和所做的询笔录俱为捏造的,林建和本人一直声称从未做过笔录,笔录上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并要求做笔迹鉴定。笔录签名都不是本人所签,那笔录内容更是不可采信。 3、伪造现场、上演“取证”闹剧:传唤民警对林银春、林建强、林建平的传唤照片拍摄实际时间是2017年冬季,因为林银春家大门在2017年冬季修缮过,之前拍摄的照片不可能有修缮后大门的照片,且同村村民看到民警在大冬天脱下外套形同演戏般拍摄。办案不实事求是,硬生生的在证据下面倒签变更为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 4、波及无辜、强行要求开假证明:经办民警为了对举报人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处罚,居然要求村委会出具举报人从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的一直不在家证明。办案人员之所以要采用公告送达,就是为了剥夺举报人陈述、早辩的权利,让举报人错过行政讼期限,让案件生米煮成熟饭,板上钉钉无处喊冤。 5、先拘留后制作处罚决定书、违反程序办案,严重违法:举报人林建平在2017年12月26日被经办民警送去莆田拘留所拘留,然秀屿区公安局对林建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先拘留再制作拘留依据,这种程序倒置的办案方式,充分体现了经办民警滥用职权、肆意妄为无视法律法规,现举报人林建平的处罚决定书被撤销,本来一天都不用关,现在却被关押一整整13天,对名誉、人身、精神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经办民警就是始作俑者,应当担负法律责任。 一项项事实经两级法院的推敲、认定均已得到确认、核实。被举报人利用从业多年的经验通过 伪造事实来掩盖罪行,纯属知法犯法、执法犯法。作为保一方平安的“人民卫士”如此枉法、至今逍遥法外、不被追责、惩处,让人心寒! 事后为掩盖过错甘当保护伞,指使他人恶意堵塞材道,蓄意再次挑起争端。2019年初春节期间,派出所所长陈志文,民警戴元锋指使黄庆洪,让黄庆洪用条石堆积在林银春家门口的必经村道(笏石镇下郑村村道),本来可以轿车入的村道,现在宽度不够,只能行人通过。已严重影响下郑村村民的出行,(有现场照片为证)正是有派出所所长陈志文做黄庆洪后盾,才让黄庆洪胆大包天、嚣张跋扈,蓄意挑拨两家争端,引起纠纷,已便再次落入笏石派出所管理辖范围内,然后再次炮制冤假错案,来打击报复举报人。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种种恶行已昭然诺揭、真相大白。恳请领导彻查深究、追责严惩,肃清司法系统的害群之马,还法律公平与公正,还受害人一份公道! 此致 附:笏石镇下郑村村道被堵现场照片一份; 举报人:林银春 身份证号码:350321196006150313 电话:139012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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