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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永安市大湖镇党委政府的公开控告信 坑源村书记失职渎职应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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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共永安市大湖镇委员会
暨大湖镇人民政府:
坑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李××严重失职渎职,应当受到有关领导部门惩戒!
一、李××作为坑源村书记和村主任,牵头非法占用耕地经营饮食娱乐场所。笔者日前向国家有关部门投诉后,镇政府以文件答复称笔者举报事项皆有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还称洪云山庄已经取得各级部门审批和奖励。但笔者请问,难道非法占用良田经营饮食娱乐项目也得到了上级领导部门审批吗?《土地法》第37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坑源村洪云山庄后是大片山地可利用,李××任原法人代表的洪云山庄却非要占用大片良田经营饮食娱乐项目不可,她作为村书记兼村主任难道不是第一责任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吗?镇党委和政府能不能出示上级领导部门允许坑源村洪云山庄非法占用耕地的批准文件?既然《土地法》已经明文规定,我相信上级领导应该不会颠倒黑白、搬弄是非吧?难道法律只是用来糊弄老百姓的吗?那么李××作为村书记兼村主任,牵头非法占地经营饮食娱乐项目,这种违法不是渎职是什么?
二、李××作为村书记兼村主任,面对该村百年水利被非法破坏导致千亩良田抛荒多年,却无动于衷,没做一点积极工作,是严重的失职渎职表现。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坑源村是我镇主要的农业大村之一,经济方式以农业为主。但该村鸭母坑近千亩优质双季稻田却因百年水利工程被破坏缺水灌溉而抛荒多年,李××作为村书记兼村主任却不闻不问,对此没做一点积极工作!这大片良田也是坑源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决定抛荒吗?既然镇党委提出要实现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力推行村书记村主任一肩挑,那么村书记怎么可以不负责任、不担当?这是不是就等于说即使村民代表大会一致同意抛荒,李××也应该负第一责任和主要责任?
三、李××作为村书记兼村主任,应追究其对坑源新村双拥公园豆腐渣工程的渎职责任。坑源新村双拥公园才建起来三四年,因承建商偷工减料,步道不打基础,许多地砖已凹凸不平,栏杆漆层严重脱落,杂树茅草拦路横生。还有养鸡场紧傍公园步道,鸡粪恶臭熏天。该公园建设资金是哪来的?总投资多少?承建商是什么人?有承建合同吗?这样的豆腐渣工程应该追究谁的责任?村里为什么不出资帮助养鸡场主人迁移鸡场?镇里的包村领导和包村干部是不是也应该负责任?作为村书记兼村主任,村里建这样的豆腐渣公园,李××怎么不是渎职?
四、李××对我党所提倡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持抵触态度,对监督者进行打击报复。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但李××作为党员干部却对本人的举报和批评文章进行打击报复,在微信朋友圈辱骂和教唆帮凶辱骂本人是“搅屎棍”,凭空造谣污蔑本人是向她索要赞助不得才对她进行举报,并造谣说笔者到派出所报案是因为举报她而被派出所传讯,恐吓本人说她正在请律师起诉本人。她还让家人到本人住宅前进行威胁!对此,我已到大湖派出所进行书面报案并向镇党委书面汇报。
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一个支部就是一个堡垒!象坑源村党支部李××这样违法乱纪并给党和人民造成损失的村书记,要把广大党员和群众带到哪里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请镇党委和政府按照上述《处分条例》及法律规定从严予以惩戒,免去李××村书记和村主任的职务,撤销其采取非法手段骗到的各种荣誉称号,减少其给党和人民带来的损失,维护党纪国法尊严,维护党的纯洁和伟大!

坑源村双拥公园步道杂草树木拦路无法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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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源村双拥公园紧挨养鸡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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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八红旗手、三明市优秀党务工作者、永安市优秀党员、大湖镇坑源村党支部书记李某在全国文明村镇大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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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源村鸭母坑千亩良田因大湖上圳水被拦截缺水灌溉而荒芜十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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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源村双拥公园步道地砖凹凸不平长杂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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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源村双拥公园扶手栏杆漆层已经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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