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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30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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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2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州30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福州#
2022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福州市共计有30家公司非法取得或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涉案30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7万多元(税额1.2万元)至上亿元(税额2000多万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最大的是福州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05月28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00份,金额19909.27万元,税额2588.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涉案30家公司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所辖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已从虚开税额一万元以上调整至五万元以上,因此,上述公司当中,虚开税额未超过五万元以上,仅予以行政处罚即可,并不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即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但并不是说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税额较小,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索的,福州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晋检刑不诉〔2021〕95号)
1.3.简要案情:钟某某为了增加进项税额,先后让福州B商贸有限公司开具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永安市A货运站,价税合计220016元,税额合计31968.14元;先后介绍他人虚开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为56761.41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钟某某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了进项转出,补缴了税款,对于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利的票点也已退还给证人文某某,介绍苏州C纸业公司虚开发票的介绍费572元交由公安机关冻结,并完成社区公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徐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岚检三部刑不诉〔2021〕Z1号)
2.3.简要案情:为结算工程款,徐某甲与他人协商,为徐某甲从B有限公司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435635.80元,税额人民币60087.7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集团有限公司。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全部挽回国家税款损失、具有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3.1.案例三: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连检二部刑不诉〔2021〕Z9号)
3.3.简要案情:邓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某公司为其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计人民币2295384.6元,税额计人民币390215.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685600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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