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制镇、街道设立标准(试行)的人口、面积指标 备注:人口为常住人口。
三是经济指标,分设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占比、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工业企业数等指标;四是集镇建设指标,集贸市场、道路硬化率、公共供水普及率、污水、垃圾处理能力、地名标志设置等指标要达到相关要求;五是基础设施指标,交通区位、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卫生院、幼儿园、小学、文体、养老、福利设施等公共设施要达到相关要求。这五个指标的设立,镇、街道略有差异。
(四)设立类别。街道设立有四种不同情形类别:撤镇设街道、从镇析置街道、从街道析置街道、并置街道,对相关要求和指标分别作了规定。
(五)适当放宽标准情形。为适应城镇化建设需要,充分考虑区域发展不均衡等因素,适当加大标准灵活性、机动性,在建制镇、街设立标准里都设定了适当放宽情形。
1.可适当放宽设镇条件的五种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的,设立建制镇时,人口、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指标要求中的定量指标应不低于标准值的80%: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镇合并的;
(2)交通区位优势明显,人文、自然、历史、文化、地理、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的乡;
(3)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或对优化城镇化布局与结构具有特殊作用的乡;
(4)具有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或其他国家级品牌景区景点,或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区等所在的乡;
(5)老少边地区、海岛地区、交通节点型、商贸流通型、资源开发型、加工制造型等具有发展潜力的乡,国家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新区、高新区、工业园区、自然保护区)和城市群范围内的乡。
2.可适当放宽设街道条件的三种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的,设立、撤并街道时,人口、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指标要求中的定量指标应不低于标准值的80%:
(1)纳入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完备,公共服务设施齐全,与中心城区实现空间融合的乡镇;
(2)在生态环境方面承担市县水源地或规划生态屏障功能的乡镇;
(3)承担全省或市域内重大城市工程项目、重要交通枢纽及其他城市承载功能的镇。
(六)其他说明。阐述了“沿海”“山区”的定义及其他说明事项。
五、关键词诠释
“沿海”“山区”:以《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界定的“东部沿海”“西部山区”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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