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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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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撤县设市
1993年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报告》的通知(国发[1993]38号),对1986年国务院批准试行的设市标准作出调整,出台撤县改市的标准文件——《设立县级市的标准》和《设立地级市的标准》,其中包含了人口、GDP、财政收入等众多指标。

(一)设立县级市的标准
人口密度(人/平方公里)
<100
100-400
400
从事非农产业人口
(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
≥8万
(其中非农业户口人口≥6万)
≥10万
(其中非农业户口人口≥7万)
≥12万
(其中非农业户口人口≥8万)
从事非农产业人口
(县总人口中)
≥20%
≥10万
≥25%
≥12万
≥30%
≥15万
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
≥60%
≥8亿元
≥70%
≥12亿元
≥80%
≥15亿元
国内生产总值(注2)
≥6亿元
≥8亿元
≥10亿元
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注2)
总收入≥4000万元
人均≥60元
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右同
总收入≥5000万元
人均≥80元
总收入≥6000万元
人均≥100元
自来水
普及率
≥55%
≥60%
≥65%
道路铺装率
≥50%
≥55%
≥60%
1、产值收入以1990年不变价格为准,按年度计算
2、国内总产值和收入要求第三产业占比达到20%以上。



1.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设市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1)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
(2)乡、镇以上工业产值超过40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5亿元,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超过1亿元,上解支出超过50%,经济发达,布局合理的县。
(3)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
(4)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设市时,州(盟、县)驻地镇非农业人口不低于6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4万。
2. 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设市时:
(1)非农业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
(2)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500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
(3)工农业总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3. 国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和财政补贴县原则上不设市。
4. 设置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体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质、地理环境条件。
5. 县级市不设区和区公所,设市撤县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
(二)设立地级市的标准
1. 人口指标: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5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0万人以上。
2. 经济指标:工农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国内生产总值在25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根据全国零售物价指数上涨情况适时调整),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格为地级市。
二、撤县(市)设区
依据国务院批转民政部1993年38号文件《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报告的通知》,民政部出台《市辖区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允许直辖市和地级市设立市辖区,其中市域总人口在300万人以上的城市,平均每60万人可设立1个市辖区。最小的市辖区人口不得少于25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不得少于10万人。对于中心城市郊县(县级市)改设市辖区,须该县(市)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业人口不得低于70%;第二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75%以上。改设市辖区的县(市),全县(市)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不得低于上一年本市市辖区对应指标的平均水平。
三、撤乡设镇
人口密度(人/平方公里)
<50
50—150
150—350
>350
总人口
>1万
>1.5万
>2万
>3万
财政收入
>200万元
>250万元
>300万元
>400万元
工农业总产值
>1亿元以上
>1.2亿元
>2亿元
>3亿元
驻地常住人口
占总人口30%以上
二三产业在GDP中比重
>50%



特殊地方设镇问题: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及小型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点、边境口岸、大型集市贸易场所等所在乡设立建制镇,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但政府驻地常住户口人口应在3000人以上,财政收入在200万元以上,工农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上,二、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50%以上。
新设镇要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共基础和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道路建设、给排水、园林绿化、交通、邮电、通讯、教育、文化、科技、医疗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等),有较好的污水处理和无害化设施,符合城镇空间布局要求,已编制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乱占耕地。
四、其他区划调整
增设直辖市、地市合并与撤地设市,市辖区范围调整,乡镇撤并、镇改街与村改居暂无明确的行政区划调整标准。
增设直辖市暂无明确的标准,但依据已有直辖市的情况,目前增设直辖市有以下三个特点:
(1)中心城区常住人口在200万至300万以上
(2)有明显的区位优势
(3)非省会城市优先考虑
地市合并与撤地设市,市辖区范围调整,乡镇撤并、镇改街与村改居等行政区划调整是基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实力与行政区划不匹配、行政成本过高、利益格局固化而采取的措施,在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配置、改善区域空间结构等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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